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藍沛侗 即 藍幸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藍銘俊 (於95年5月7日死亡)於94年6月16日邀同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6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6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6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案外人藍銘俊僅繳款本息至98年4月1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案外人藍銘俊、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其仍置之不理,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6條約定案外人藍銘俊、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99585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案外人藍銘俊、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惟案外人藍銘俊於95年5月7日死亡,為求本件債權能早日獲得受償,故聲請人此次僅對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請求,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應對前開款項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二、帳務資料。三、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