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季花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
王君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香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