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願拋棄繼承,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所列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文件等件。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本院上開裁定業於九十六年五月五日送達,然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未陳明有何不能補正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明拋棄繼承未依法定程序提出應具備之文件,於法不合,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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