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第77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13行補充「致匯豐公司因追索無著而受損害本利金額為52萬2720元」;證據部分補充「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已更名為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紙及客戶催收紀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契約,未依約付清價款即任意遷移標的物,致告訴人追索無著而受損害,且尚積欠款項新台幣50餘萬元,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積欠金額非少,且未與被害公司和解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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