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第一行之「:被告涉犯刑法第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行之「:相互符節」更正為「相互符合:」,第八行之「:之情不諱:」應更正為「:
之情坦承不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