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具保之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