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93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為未成年子女,其法定代理人丁○○、甲○○應釋明相對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何遺債大於遺產,需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之必要?並提出被繼承人丙○○遺產及債務資料(如至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往生者綜合信用報告」,申請事項務必加勾選「未清償債務資訊」)。
二、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丙○○第一至四順位所有繼承人(除「乙○○、丁○○、戊○○」以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死亡者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