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明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明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至107年6│108年1月17日│108年4月上旬至108年6│││月20日││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01號│第900號等│第3271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7號│108年度訴字第444號│108年度訴字第5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8月22日│108年9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7號│108年度訴字第444號│108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60號(已執畢)│第3510號(已執畢)│第378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