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游美妹蘇游美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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