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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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甲○○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