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0號聲請人 鍾貴蘭 相對人 鍾王月米 關係人 鍾莉玲
鍾藏興 鍾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鍾王月米(女,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鍾貴蘭(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鍾莉玲(女,民國四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鍾貴蘭為相對人鍾王月米之女,相對人因罹患腦血管疾病之原因,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斷證明書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屬合法。
(二)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會同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科 楊逸鴻 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相對人對於法官之點呼並無反應,經鑑定人當場鑑定相對人為極重度失智症,目前不具現實理解與判斷能力,四肢癱瘓,無法自主運動,且經他人鼻胃管餵食,需以尿布為排泄方式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佐。
(三)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於100年1月發生大腦血管梗塞,除了走路稍不穩之外,並無其他後遺症。其於101年10月,再度大腦血管梗塞,之後仍能走動,具部分語言溝通能力,但說不出物體名稱,有時不認得家人。其於101年12月27日下午6至
7時許,第三度大腦血管梗塞,被送往署立新竹醫院急診並住院治療,之後再轉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住院治療。相對人目前有睡醒週期,目光會注視人,但對外來刺激不具任何有意義之反應,其不具情感理解及表達能力,不具專心注意之能力,無法合作,亦不具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不具思考之邏輯推理能力;其對現實事務不具理解及判斷能力、不具定向感、不具短期記憶及長期記憶、不具抽象思考能力、不具計算能力。又相對人四肢癱瘓,身體清潔完全依賴他人,亦依賴他人經由鼻胃管予以流質食物維生,排泄問題則以成人紙尿褲處理。相對人於第三次大腦血管梗塞後,已不具認知功能,亦不具生活功能及社會功能,復參酌其大腦皮質之高等功能有極嚴重障礙,其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極重度」,病因為「大腦血管梗塞」。相對人自101年12月27日病後,已不具財經理解能力及個人健康照顧能力,不具交通能力及獨立生活之能力,不具社會性。其因極嚴重之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不具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無恢復之可能,故推斷相對人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2年8月12日北市000000000000
000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係因罹患極重度血管性失智症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與配偶 鍾玉山 育有 鍾藏容 、鍾藏興、鍾莉玲、鍾莉珍、聲請人等名子女;而聲請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除鍾玉山、鍾藏容已歿外,已得相對人其餘子女同意等情,有同意書、親屬名冊、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認應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鍾莉玲為相對人之女,其既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同意書在卷可佐,爰並指定其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長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