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振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其訓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復按依同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是執票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前,當不得對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又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並請求付款之謂。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自承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請求付款,與向發票人出示本票請求付款,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效力,揆諸上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