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1號聲請人 汪慶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梁振松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振松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繼字第232號裁定,受選任為被繼承人梁振松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梁振松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丙字第22792號函通知訂價拍賣在案,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12,610元【計算式:1,261,000元(第一次公開拍賣底價)×1%=12,610元】及管理費用1,160元【計算式:代墊費用160元+本次裁定費1,000元】,合計13,77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本院102年度繼字第232號家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司執丙字第22792號限期陳報房屋使用情形函暨拍定通知、掛號函件執據、地政暨戶政規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繼字第2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被繼承人梁振松之親屬會議確有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梁振松之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參與本院102年度司執丙字第2279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其管理被繼承人梁振松遺產之時間約10個月左右,而被繼承人梁振松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2筆、建物
2筆,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土地、建物之拍定價額合計為1,213,000元,再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後續事務處理所需之時間,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12,610元,尚屬妥適,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梁振松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梁振松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管理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又本件被繼承人梁振松雖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尚未拍定,而聲請人亦僅就拍定部分,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然本院認就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梁振松遺產管理人至將來職務執行完畢為止之報酬,有一併評價酌給之必要,乃依職權酌定如上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來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拍定金額││││平方公││(新臺幣││││尺)││)│├──┼───────────┼───┼────┼────┤│1│雲林縣○○鄉○○巷段第│2,988│92/10000││││26-21地號土地││││├──┼───────────┼───┼────┼────┤│2│雲林縣○○鄉○○段814│62.98│全│320,000│││地號土地││││├──┼───────────┼───┼────┼────┤│3│雲林縣○○鄉○○段第│102.93│全│810,000│││3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81││││││巷3號)││││├──┼───────────┼───┼────┼────┤│4│雲林縣○○鄉○○段第│6.58│全│83,000│││403-1建號增建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