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1至1515號聲請人 魏高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次按,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無上開聲請迴避規定之適用。
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下合稱系爭事件
)各於附表「終結日期」欄所示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在案,有該等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系爭事件終結後之民國105年5月30日始具狀聲請系爭事件各如附表「聲請迴避法官」欄所示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可據,依上說明,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另查,本件部分聲請人並非附表編號3、4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無權聲請各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亦應駁回,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迴避事件│││├──────────┬──────────┬────────┬───────┤│││案號│當事人│終結日期(民國)│聲請迴避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1381至│105年度聲字第707至│同本件聲請人│105年4月28日│ 林玉蕙 │││1396號│721號│││ 羅立德 │││││││ 陳家淳 │├───┼──────────┼──────────┼──────────┼────────┼───────┤│2│105年度聲字第1398至│105年度聲字第697至│同本件聲請人│105年4月28日│ 紀文惠 │││1407號│706號│││羅立德││├──────────┼──────────┤││林玉蕙│││105年度聲字第1408至│105年度聲字第722至││││││1434號│748號│││││├──────────┼──────────┤│││││105年度聲字第1435至│105年度聲字第750至││││││1439號│754號│││││├──────────┼──────────┤│││││105年度聲字第1397號│105年度聲字第756號│││││├──────────┼──────────┤│││││105年度聲字第1440至│105年度聲字第759至││││││1446號│765號│││││├──────────┼──────────┤│││││105年度聲字第1447至│105年度聲字第767至││││││1480號│801號││││├───┼──────────┼──────────┼──────────┼────────┼───────┤│3│105年度聲字第1481號│105年度聲字第490號│魏高明│105年4月25日│紀文惠││├──────────┼──────────┤││ 陳靜茹 │││105年度聲字第1482至│105年度聲字第532至│││ 詹駿鴻 │││1487號│537號││││├───┼──────────┼──────────┼──────────┼────────┼───────┤│4│105年度聲字第1488號│105年度聲字第491號│魏高明│105年4月25日│紀文惠││├──────────┼──────────┤廖秀松││ 蔡世芳 │││105年度聲字第1489至│105年度聲字第569至│││陳靜茹│││1493號│573號││││├───┼──────────┼──────────┼──────────┼────────┼───────┤│5│105年度聲字第1494號│105年度聲字第495號│同本件聲請人│105年4月25日│紀文惠││├──────────┼──────────┤││蔡世芳│││105年度聲字第1495至│105年度聲字第606至│││陳靜茹│││1513號│624號││││├───┼──────────┼──────────┼──────────┼────────┼───────┤│6│105年度聲字第1513號│105年度聲字第509號│同本件聲請人│105年4月25日│ 徐千惠 ││├──────────┼──────────┤││ 李家慧 │││105年度聲字第1514至│105年度聲字第551至│││ 詹慶堂 │││1515號│5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