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關伃伶 相對人即債權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前遵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將聲請人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683,678元範圍內聲請假扣押執行,並以鈞院103年度執全字第28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理由,均與事實不相符,其所述顯不實在,並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5號假扣押裁定,係准相對人以560,000元或等值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1,683,678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並於提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執全字第28號執行假扣押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程序暨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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