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皓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103年4月15日應予更正),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二項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條第三項許可延長處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1年2月15日100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未履行負擔,又經本院於103年4月15日103年度撤緩字第26號撤銷緩刑,於104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迄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至5頁)。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782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2至3頁)。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足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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