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和明
李勝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參拾貳顆)及棋盤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5年度速偵字第167號被告張和明、李勝男賭博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32顆)及棋盤1張(如
105年度白保字第54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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