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稚韋選任辯護人林晉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3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訴字第
10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稚韋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參佰柒拾伍盒及汗馬糖拾柒盒拾柒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稚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頁)」。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販賣禁藥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間起至
109年6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輸入、販賣禁藥之犯行,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利,竟罔顧法令而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及含有西藥成分之汗馬糖,造成政府機關難以有效管理之漏洞,進而販賣,對於國民身體健康造成相當之潛在危害,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及販賣禁藥之時間及數量,兼衡其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洗車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已婚、育有3名子女、須扶養父親、姐姐、配偶及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復念被告正值青壯,仍有可為,信經此偵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沒收:㈠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亦同。本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445盒、汗馬糖18盒又17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鑑驗後,尚餘電子菸油375盒、汗馬糖17盒17顆,現分別扣押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贓物庫,尚未沒入銷燬,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警員 蔡守竣 提供之電子菸油驗餘數量表附卷可參。而上開驗餘之電子菸油375盒、汗馬糖17盒17顆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使用之電子菸油及汗馬糖,既已驗畢用罄滅失,則不另諭知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至今獲利應約10至20萬元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84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獲利金額為10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被告雖未供述具體確實金額,惟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之估算原則及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爰以被告供述金額之中間值15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名稱│輸入盒數│驗餘盒數││號││││├─┼────────┼──────┼──────┤│1│悅刻一代霧化彈(│15盒│8盒│││綠豆冰棒)│││├─┼────────┼──────┼──────┤│2│悅刻一代霧化彈(│25盒│22盒│││桃氣烏龍)│││├─┼────────┼──────┼──────┤│3│悅刻一代霧化彈(│19盒│16盒│││多汁葡萄)│││├─┼────────┼──────┼──────┤│4│RELX悅刻-霧化煙│6盒│5盒│││彈(桃氣烏龍)│││├─┼────────┼──────┼──────┤│5│RELX悅刻-霧化煙│7盒│6盒│││彈(熱帶水果)│││││(製造日期:│││││2019/12/17)│││├─┼────────┼──────┼──────┤│6│RELX悅刻-霧化煙│8盒│7盒│││彈(凍檸檬茶)│││├─┼────────┼──────┼──────┤│7│RELX悅刻-霧化煙│11盒│4盒│││彈(清新西柚)│││├─┼────────┼──────┼──────┤│8│RELX悅刻-霧化煙│33盒│30盒│││彈(熱帶水果)│││││(製造日期:│││││2019/11/14)│││├─┼────────┼──────┼──────┤│9│RELX悅刻-霧化煙│21盒│14盒│││彈(醉愛藍莓)│││├─┼────────┼──────┼──────┤│10│RELX悅刻-霧化煙│22盒│19盒│││彈(可樂冰)│││├─┼────────┼──────┼──────┤│11│RELX悅刻-霧化煙│14盒│7盒│││彈(冰釀荔枝)│││├─┼────────┼──────┼──────┤│12│RELX悅刻-霧化煙│74盒│71盒│││彈(經典煙草)│││├─┼────────┼──────┼──────┤│13│RELX悅刻-霧化煙│7盒│7盒│││彈(老冰棍兒)│││├─┼────────┼──────┼──────┤│14│RELX悅刻-霧化煙│8盒│8盒│││彈(冰心紫薯)│││├─┼────────┼──────┼──────┤│15│RELX悅刻-霧化煙│52盒│48盒│││彈(勁爽薄荷)│││├─┼────────┼──────┼──────┤│16│RELX悅刻-霧化煙│7盒│7盒│││彈(綠豆冰棒)│││├─┼────────┼──────┼──────┤│17│RELX悅刻-霧化煙│2盒│2盒│││彈(香蕉奶昔)│││├─┼────────┼──────┼──────┤│18│RELX悅刻-霧化│18盒│15盒│││彈(牛氣勁飲)│││├─┼────────┼──────┼──────┤│19│RELX悅刻-霧化│19盒│16盒│││彈(夏日青芒)│││├─┼────────┼──────┼──────┤│20│RELX悅刻-霧化煙│1盒│1盒│││彈(清爽青瓜)│││├─┼────────┼──────┼──────┤│21│悅刻靈點霧化煙彈│4盒│3盒│││(紅色能量)│││├─┼────────┼──────┼──────┤│22│RELX悅刻霧化煙彈│38盒│26盒│││(輕柔煙草)│││├─┼────────┼──────┼──────┤│23│RELX悅刻霧化煙彈│4盒│3盒│││(助眠薰衣草)│││├─┼────────┼──────┼──────┤│24│RELX悅刻-換彈霧│29盒│29盒│││化煙彈套裝│││├─┼────────┼──────┼──────┤│25│悅刻靈點智能霧化│1盒│1盒│││煙(青木亞麻黑)│││├─┼────────┼──────┼──────┤││合計│445盒│375盒│├─┼────────┼──────┼──────┤│26│汗馬糖│18盒17顆│17盒17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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