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 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宥成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6,736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71,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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