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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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活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其訴訟標的係撤銷除權判決之形成權,並非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故對除權判決提起撤銷之訴,乃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