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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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五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一份,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為證,足堪信實,且受刑人所犯附表之數罪,經核亦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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