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少年(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母(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視同上訴人即被告乙少年(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父(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上列上訴人甲少年、甲母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1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少年、甲母對於本院112年5月10日民事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456,503元暨遲延利息之部分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乙少年、乙父必須「合一確定」,是甲少年、甲母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乙少年、乙父。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4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