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吳姿樺 被告 王勝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勝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吳姿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