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40號聲請人 郭隆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42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18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6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