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6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胡世忠 關係人即被繼承人 胡永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明100年度司繼字第683號案件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胡世忠之債權人,而胡世忠為被繼承人胡永坤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胡永坤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及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繼字第68
1、683號案件准許在案,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胡世忠債權憑證影本為證,惟上揭案件之被繼承人並非聲請人之債務人,聲請人復又未提出有何需探究被繼承人胡永坤之繼承人等人聲明內容之理由,聲請人之利害關係釋明不足,自非有利害關係之人,故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