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41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穩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債務人穩詮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