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明燦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美玉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勝郎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冠群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耀宗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相君 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素梅 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錦英 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秀碧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蔣孟華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合碧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姝雅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艾萱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佳達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姿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皓宇 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文彬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孟柔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寰 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錦賢 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秀芳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安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偉俊 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杰駿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家 和相對人即債務人阿旺獅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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