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游鳴鈞 (原名: 游銘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叁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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