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 黃啟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4張,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7月3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1│││││││├─┼───────────────┼──────────────┼────┼───┼────┼───┤│00│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2│││││││├─┼───────────────┼──────────────┼────┼───┼────┼───┤│00│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3│││││││├─┼───────────────┼──────────────┼────┼───┼────┼───┤│00│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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