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張喻承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律師複代理人 董子涵 律師被告 楊易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2年6月2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㈠兩造於110年4月間與訴外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
融公司)所簽立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被告與裕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之本金,究為新臺幣(下同)74萬9,100元,抑或55萬元?㈡原告於111年7月28日代被告向裕融公司所清償之60萬元中,
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㈢承第㈡點,倘原告代償60萬元中包含本金及利息,則利息部分
,可否再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洪堯讚法官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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