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芸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漳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40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萬2300元(見本院111年9月29日111年度員簡調字第145號裁定,該案卷第9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