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債權人 陳泓維 上列債權人陳泓維因與債務人 吳玥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泓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吳玥緹有「2萬元」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匯款紀錄等)。
二、請提出自「支付命令核發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依據,應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