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錦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