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0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廖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等資料,經查詢後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新北市五股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