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育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陳報狀未蓋公司大小印章。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