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