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9日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13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4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法第條第項第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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