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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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興文律師
吳宏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期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於同年七月九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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