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被告己○○
丁○○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法定代理人庚○○
壬○○被告乙○○
丙○○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