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天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港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 鄭仁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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