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李甲○○選任辯護人劉錦樹
陳秀峯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即李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有筆錄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琇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