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長│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壹佰肆拾陸萬捌仟│0000000││││ 司陳榮典 │安分行││玖佰 陸拾肆元 │││└─┴─────────┴─────────┴───────────┴────────┴────────┴──┘~F0~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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