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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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83號債權人 張啓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龍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何,併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因聲請狀所載為「張啓明」與狀末印章「 張啟明 」不符)㈡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修車費15,100元之發票或收據。(若收據請蓋營業人
公司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