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韋德華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韋德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德華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9
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