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 張曼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萬素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50號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法院起訴(106年度訴字第462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9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卷附民事裁定(見原法院救字卷第9頁)可稽,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程序。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