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告 張仕霖 訴訟代理人 張生瑾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袁曉君 律師被告 邱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邱宥勝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宥勝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9頁),原由其法定代理人 張彩蓉 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張彩蓉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邱宥勝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邱宥勝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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