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金土 被告 張正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張金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既經本院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