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進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進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聲請書誤載為98年6月22日),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進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⑴98年度審訴字第2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99年度審訴字第
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⑶98年度審訴字第3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⑷99年度審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⑸99年度審訴字第2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⑺因故買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⑴至⑺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8年11月17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7月1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4月15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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