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利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
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銘利因⑴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3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⑴、⑵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9年3月5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
4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2月3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