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添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添富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54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2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